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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从刑法的概念中我们可以得知,刑法的作用很明显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发展,其中更为重要的是抵制犯罪,制裁犯罪行为,保护人民各项权利。
最近发生的唐山打人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面对如此恶性的暴力犯罪,民众的愤怒久久不能平息,是什么让这些人如此猖獗?是什么让他们有恃无恐当街殴打女性?对于被打女孩的现状,大家也非常关心,她们的伤势如何,为何迟迟没有公布结果......
终于,在昨天上午,事件有了最新通报: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发布通报,日前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被害人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轻微伤,主犯陈某志等另涉及非法拘禁、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通报全文如下:
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些案件经过。
一、案件概述
1.案件简介
通过网络上发布的一段视频以及报道的描述中我们可以得知,该案件的冲突点主要是起源于一名男子对正在用餐的四名女子中的一人进行骚扰,后演变为暴力殴打事件。我对案件经过进行一个简单的描述:
6月10日凌晨,一名绿衣男子靠近在烧烤店内就餐的几名女子,并触摸了其中一名白衣女子的背部,白衣女子起身反抗,绿衣男子开始揪住白衣女子进行殴打,同行的其他女子协助进行反击,几分钟后双方从互相推搡到爆发剧烈的肢体冲突。
随后多名男子加入到殴打过程中,甚至有一名女孩直接被拖拽到店外进行持续殴打,该女子的面部、头部、腹部、背部都遭受到了猛烈的击打。截止至6月11下午,唐山打人案件的9名嫌犯均被逮捕,案件还在进一步侦破中。
2.案件人员情况简介
(一)人员受伤情况
这次事件发生后,除了谴责并呼吁严惩凶手外,4名被打女孩的伤情牵动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心。万幸的是,目前4名女孩的情况暂无大碍。在最新通报中,当时远某和李某经检查后无需治疗自行离开,王某某、刘某某在普通病房接受治疗,目前伤情已好转。
同时,官方也给出了4位女孩的伤情鉴定,王某某、刘某某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为轻微伤。对此一些网友很疑惑,为什么看起来很严重的样子却只是轻微伤或者轻伤?
关于这一点,司法鉴定领域的伤情,和普通人心中的伤得很重,伤得很轻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通俗点概括,可以认为是轻伤不轻,重伤很重。
(二)涉案人员简介
据调查显示,此次涉案的打人者中,疑似不止1名人员涉及经济、暴力、民事等多种违法犯罪。其中主要涉案人员陈某志涉及非法拘禁案、肇事逃逸案、并多次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另一涉案人员刘某也疑似有前科,曾参与一起暴力殴打事件,将唐山男子商某凯打至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伤、尺骨粉碎性骨折后,关进后备箱长达十小时。
与此同时,据某媒体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另一位涉案人员陈某亮曾在2019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2021年1月14日结束刑期。此次案发,距其出狱刚过一年半时间。
这些媒体的深挖,也表明涉案人员可谓是劣迹斑斑,而他们这样一种背景信息,无疑让公众引发了一系列怀疑是否是涉黑事件?是否多次犯罪而未得到严惩?
3.个人看法
该案件发生的同时,群情激愤,各路人士用激烈的语言表达着自己的愤慨,但是一味高举死刑重判,也不符合刑法中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的基石之一,应该在保护人民的法益以及维护人权之间做出平衡。既要发挥保障机能,让民众放心,又要做好最后一道防线,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二、案件评述
由于案件还在侦破过程中,还未定性,因此案件评述是基于笔者个人看法结合刑法学案例题的罪名四要件的考点进行分析,可能涉及以下几种罪名,仅供参考。
1.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在本案件中,受到殴打女子的身体权已经遭受侵害。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①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②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③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在本案件中,绿衣男子以及黑衣男子将女孩拖拽到店外进行持续殴打,多次用啤酒瓶击打起头部、腹部,并且拳打脚踢,实施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身体多处受到损伤,后续媒体平台发布的视频中,还可以看见被殴打的女孩满身血迹,躺在担架上,头部裹着白色绷带已经被血液染红。由此大致估计已达轻伤及以上级别,基本具备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由视频以及警方通报的案情中都可以看出,涉案人员均已成年,年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本案中,两名男子连续实施暴力行为,丝毫没有停止的意图,故意对准女子身体进行击打,由他们的暴力行为可以表现出具备故意的意图并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们身体损伤,但仍旧继续实施。
2.共同犯罪
绿衣男子以及黑衣男子实施的暴力行为最多,因此,可以在故意伤害罪内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主体条件——两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或者单位。可以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也可以单位与自然人犯罪以及单位和单位共同犯罪。
(二)主观条件——共同犯罪故意
①行为人具备犯罪的意思
②行为人具备共同犯罪的意思
③行为人之间具备共同犯罪意思的联络
这种联络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本案中是一种不明显的意思联络主要表现为临时起意中相互默许进而共同实施犯罪。
(三)共同犯罪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每个人实施的都是犯罪行为均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仅是具备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还具备刑法上的可罚性;其次,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他们在共同犯罪意思支配下实行的,互相补充,围绕统一构成要件行为而展开。
综上所述,其中实施暴力行为最多的两名男子可能在故意伤害犯罪内成立共同犯罪。笔者个人看法此次暴力殴打事件,已经不是简单寻衅滋事罪,涉及到故意伤害罪,施暴者与被害人力量悬殊,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能力,被施暴者单方面进行猛烈殴打。
3.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大部分观点认为涉及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
(一)主观故意方面
寻衅滋事罪殴打行为应当出于流氓动机,具有耍威风、满足精神刺激、对他人随意发泄情绪等不健康动机。
(二)从侵害对象方面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往往是寻求精神上的刺激,其行为多是临时兴起,所以侵害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可以是不认识的人,也可以是熟识之人。
(三)客观实施行为方面
寻衅滋事罪往往表现为因琐碎小事或者根本没有任何理由,而随意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其行为从表面上不一定达到伤害他人的身体程度,也有可能仅仅是具有侮辱意思。
综上所述,大部分观点认为该案件中绿衣男子以及黑衣男子为发泄个人情绪,随意殴打白衣女子,行为不受控制,具有随意性;情节恶劣,连续暴力殴打白衣女子,不断击打头部、面部;此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基本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三、个人看法
人民日报对此事发表了评论:坚决依法严惩施暴者,斥责恶行,向暴力说不,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只凭推测勾连无限放大,认错主体、模糊主题。无视现场其他人员的上前制止报警,一味将他们当成批评靶子,对他们网暴更是搞错了对象。讨论不能失焦,更不能跑偏,期待还伤者公道、还市民安宁。
中国妇女报也评论唐山打人事件,大人狂徒激起民愤,恶行挑战社会秩序,挑战保障妇女权益的国家意志。期待执法机关依法严惩罪犯,以儆效尤。
多家权威媒体的评论唐山打人事件,表明了社会对于此次事件的高度关注,也引发了许多思考,是关于社会稳定的思考,是关于现代社会下女性权益如何保护的思考,更是关于法治社会的思考。事情的不断发酵,也是在不断提醒法律人所肩负的责任。
我们要做一个冷静会思考的法律人,在事件发生后,民众可能会比较激动,但是作为法律人的我们要稳定下来自己的情绪,冷静分析事件,恶人利用暴力扰乱秩序,而法律人可以用手中的法律之盾,阻挡他们的暴击,将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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