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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段“家暴父亲被法院裁定必须远离儿子200米以外”的视频在网络走红,引起网友关注和热议。
事情是这样的,中国作为孔孟之道的起源地,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家长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孩子与父母是从属关系,要遵守君臣之道,孩子必须对父母绝对服从,认为父母必须对孩子绝对严厉孩子长大以后才会成才,认为棍棒出孝子,于是经常用凶狠的殴打和严厉的谩骂来恐吓教训孩子,殊不知,这样的做法不但会诱发反效果,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而且还涉嫌违法。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湖北沙市男子家暴儿子的典型案例令人印象深刻。
郑某(女)与陈甲属于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一子陈乙,由于陈甲脾气粗暴,经常因为生活琐事斤斤计较,对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陈乙大打出手,致使陈乙身体多次受伤,并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心理阴影,放学以后常常不敢回家,甚至多次离家出走。
2021年10月,妻子郑某再也无法隐忍,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多次接警工作记录,陈乙的伤情照片等相关证据。湖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以后裁定如下:一、禁止陈甲对陈乙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陈甲骚扰、跟踪、接触、威胁陈乙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陈甲出现在陈乙就读的学校以及其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范围内。办案法官表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对其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律义务。
网友看到这一幕后,纷纷说出自己的看法。有的网友说,自己就是被父母打大的,那时候根本没有人管。也有的网友说,经常打小孩就是培养逆子。
(一)社会救助: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婚姻法》第43条第1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这是对家庭暴力、虐待的受害人的一般救助方法。
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和虐待,往往是因为家庭中的一些琐事、小事产生的。家庭成员间的争吵打骂往往是在气头上,由于是一时的冲动所为。在这种情形下,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做一些说服调解工作,让当事人消消气,冷静下来,多考虑纠纷的严重后果。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可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人民调解组织可具体负责此类行为的劝阻和调解工作,其具体工作范围、程序可依《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民事救济: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受害人可以在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家长家暴殴打孩子是犯法的。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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