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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个人观点。 首先,是否事实清楚?证人有证言,我认为不够。证人也有看错的时候,也有狭私报复的可能。似乎是没有直接的摄像头证据。 当然,如果张某对证言确认,也算是事实清楚。 那么,核心问题是,张某认了这些事了吗? 第二,就算事实清楚,是否判刑过重? 张某可以认为是周某默许,周某自己的证言都以为餐桌的事情没什么,也就是她本人并不抗拒。也就是说周某本人认为没什么,但是法律认为这样不行。 现代社会,判刑18个月监禁,我认为是很严重的一件事,需要判这么重吗? 第三(补一),判决书提到第二天早晨的猥亵,根据我个人经验,第一天醉酒,还能吐出很多酒的情况下,第二天早晨应该是清醒的状态了,怎么还会算成醉酒状态呢,难道真的会醉到早晨吗? 这一项求解惑。 第四(补二)判决书提到第二天的猥亵行为,我个人认为张某是不会承认的。男女共处一室后,仅评女性口供就给张某定罪,这是非常恐怖的一件事,法官会不会问张某:你没撞人的话相信你不会去扶倒地的老太太,你不猥亵人家,你大清早怎么会带着TT跑人家酒店房间? 第五(补三)在审讯过程中,张某持续处于监禁状态,我想问一下专业人士,这是必要的吗? 最后,很多女性觉得这一判决对女性是一种保护,但是我相信,这会进一步割裂男女关系,导致女性找工作更加困难,在工作中的机会更少,甚至出差、酒桌的应酬机会都会减少。 希望社会和谐,希望给彼此更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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