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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让一人公司股东承担债务之诀窍

发布者:享久喷剂发布时间:2022-07-25访问量:199

原告黄某、李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洞某系被告宁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两原告于2013年8月8日以原告黄某的名义与被告宁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原告李某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2日期间,共向被告宁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6,650,000元。因被告宁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1日起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黄某、李某于2016年3月30日以要求被告宁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洞某连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诉至宁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宁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故被告宁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黄某、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6,650,000元及利息。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宁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洞某系被告宁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本案原告黄某、李某要求被告洞某对被告宁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洞某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宁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对原告李某、黄某要求被告洞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但对于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仍应以《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为判断依据,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剖析: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主要以下方面进行举证:1、公司是否进行年度审计制作的年度审计报告;2、公司银行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是否严格分开;3、公司是否有制作完整规范的会计账簿,并保留完整清晰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4、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否将公司财产用于个人消费、家庭开支、私人投资等行为。只有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我们才能要求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这些证据有部分举证责任由一人公司股东承担。不难看出,法律以它本身的公平与正义默默地保护着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理论解读:

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该种形式下,公司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其性质及股东构成相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较为不同,主要表现在其股东对债务承担方式上的特别规定。《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概言之,《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是从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设定了一人公司股东某些特定的义务。从这点入手,我们不难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请求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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